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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2012-08-16 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维修、采购等经济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两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单项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支出,均应进行招标。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一)教学、科研、医疗用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三)办公设备、家俱、消防器材采购。

(四)各项物资材料采购。

(五)基建维修工程。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

(六)凡属新校区建设的项目,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招标,项目预算超过30万元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必须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按审批意见实施招标。

(七)大型基建项目及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采购,经学院批准可由学院委托社会招标公司代理招标。

(八)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实行招标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办公设备、材料购置、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单位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室、工会共同参与实施;一万元以下的家具、设备项目由国资处、审计室和使用单位按照审批程序组织采购;一万元以下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由使用单位按审批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招标的主管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国资处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学院办公室、工会、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招标工作,向院党委、院行政负责,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项目及时报告。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我院招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文件;

2、监督检查有关招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审定招标办公室和招标小组人员组成,审批招标的方式;

4、建立招标专家小组,确定参与评标的专家人员。

5、受理招标工作的投诉,调解招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中标结果,有权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否定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结果。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为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具体职责为:

1、接受招标申请,做好分类登记、汇总,项目资金来源确认后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2、负责组织招标小组,审核各招标小组的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做好招标工作中相关材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归档;

3、负责招标文件的发放和投标文件的签收保存;

4、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并确认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委托招标、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根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等协同计财处办理结算。

第八条 项目招标小组。每个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组织项目招标小组。组长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资处、计财处、监察室、审计室、工会、使用单位1-2名专业人员组成。

招标小组的职责:

1、负责编制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起草工作。

2、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招标方面的技术资料;

2、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受理投标资料;

3、审核、考察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并将审核考察情况报告招标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4、认真研究并审核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严格按招标文件科学规范地组织评标;

5、认真研究、拟定合同文本,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招标办存档备查。

6、招标小组中学院同一单位人员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如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仅限在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少量工程等条件下,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采取谈判招标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方式。

第四章 招标原则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质量、价格、工期、售后服务等全面协调的原则;

第十五条 招标活动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正常方式进行干预。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学院规定,属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使用部门向学院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复并在项目资金来源确定后,下载并填写招标项目审批表,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报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并负责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七条

一、招标计划的编制:各部门需要招标的项目要在上年的十二月份将下年计划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依据各部门上报项目计划编制该年度招标计划(包括时间安排、招标地点、金额汇总等)。特殊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二、招标项目的实施:项目需要招标时,使用部门必须提前30日将需要招标的项目上报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属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自行招标的,按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评标

1、评标原则。评标应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投标报价等多种因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2、评标方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一般可采取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3、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分三个阶段:先初审,首先对投标方进行符合性鉴定;然后再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逐步评审、比较,招标小组成员逐项打分汇总;最后招标小组要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各投标人得分多少,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定标。确定中标人时,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结果报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使用部门,然后由使用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投标人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把合同文稿报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5、使用部门应当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投标文件、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招标办公室,与中标通知书一起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文件要求协调办理,其中我院承担的工作环节,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

2、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招标形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确需通过订货会形式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招标领导小组派人会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当场确定,返校后履行相关手续。

4、招标中的折扣款及物资全部上交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5、对于应按本规定执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国资处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六章 招标纪律与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准参加招标小组。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守招标纪律,凡应保密的事项和数据在解密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招标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交易和泄密,不吃请,不受礼。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接受监察室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招标纪律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除一、二附院、美豫学院的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外适用于学院其他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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