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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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2012-08-16 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以及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指导、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使用方向和购建经费来源的科目,分为教学类、科研类、图书资料类、行政办公类、后勤生活类。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分别对教学类、科研类、图书资料类、行政办公类、后勤生活类的固定资产承担归口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义务和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有关单位提出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提出指导意见,并参与购、建和验收工作。

2、协助国资处对有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3、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

4、协助国资处对有关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负全面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必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处备案后方可调动。其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以及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4、负责保管、维护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维修计划。

5、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6、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主要是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和专用设备(主要是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专项费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自制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和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主要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包括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 图书:是指图书馆及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科研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也做为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报刊、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报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计入图书资产。

6、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名贵植物、量器具等。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院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国资处按以上分类分别进行管理、统计和向上级机关上报数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试用期满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9、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并列为固定资产。

10、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资处会同计财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购建及配置实行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学院有关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基本标准和年度购建计划,确定计划时要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资产归口指导部门审定汇总后分别报计财处和国资处并提交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型成套设备以及重要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入库登记和报销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帐和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接受部门和国资处办理接交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减少是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借用、核销、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固定资产处置权由国资处唯一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更不得私自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安排两次,由国资处牵头组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提出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报送国资处。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国资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国资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都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固定资产的有偿利用,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申请并报国资处,经国资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在有偿利用时,必须要明晰产权关系,接受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和国资处的监管,必要时要签订有偿利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上交国资处和计财处各一份备案,其收入和支出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学院不再支付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和维护维修费用。经国资处审核并报经学院批准的固定资产变价出售,其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国资处实施产权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贵重教学、科研专用设备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况要出租、出借的,由使用单位报经主管院长按程序审批后,并签订相应的出租、出借协议(合同),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首先要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所有固定资产出租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的损失情况,使用部门要即时进行调查,分管固定资产管理的负责人亲自主持调查工作,并在五日内提出调查报告,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同时上报给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国资处和保卫处。国资处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进行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些部门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校内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固定资产调拨由国资处向原使用部门下达调拨书,由调拨和被调拨单位双方的资产管理员到国资处办理资产设备调拨的帐、卡、物转移手续。无正当理由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固定资产调剂或调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核销的职能部门是国资处和计财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固定资产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及调离学院人员的固定资产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处的证明和单位资产交接清单到国资处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各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制度。计财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国资处作为学院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总帐、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各使用固定资产单位应设置本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从而构成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全校固定资产帐务管理体制,记录学院全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财务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应按品种设置,分户明细帐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固定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九条 各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要督促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性能和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应首先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土地由国资处监管,任何单位末经批准不得占有学院土地。已列入建设立项计划所需用地,应向国资处申报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列入建设立项计划的房屋构建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承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承建主管部门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建设立项批准材料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向国资处进行产权移交,手续完成后方可结算工程款项。

房屋构建物管理由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各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对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专用设备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要定期检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国资处将会同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对专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一般设备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国资处将会同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对专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文物和陈列品管理由使用单位或保管部门负责,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国资处将会同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对专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图书资产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负责对全校图书资产的使用管理。国资处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的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负责与计财处资金总量帐一致。

第三十六条 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国资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其它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其它固定资产的入库、建帐、处置等管理由国资处牵头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内部固定资产移交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各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监察审计室及待调整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单位分管固定资产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稳定的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院向国家负责的固定资产统计年报制度。校内的资产核验由国资处、计财处及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每年年底前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核验年报,并要与计财处资产帐一致。国家法定的固定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由国资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资处有管好学院固定资产的责任,各资产管理归口指导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要确立正确的资产产权意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因管理不善,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末经批准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受益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擅自转让或处置固定资产的都将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人或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责任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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