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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9-04-03 16:32   国有资产管理处

校政字〔2018〕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和资产管理,完善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公平、公正、合规、高效的采购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组织采购项目评审、招标文件论证、履约验收以及相关咨询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管理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组织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以及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以学校在岗人员为主,适当补充校内退休不满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兄弟院校、社会企业相关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对达不到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业绩,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遴选条件的专业人员,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分类建档入库,并将入库评审专家名单报送学校监察处备案;

(三)已批准进入省、市评审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聘用。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遴选评审专家,聘期三年。聘期已满的评审专家,可以申请续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的邀请,担任评审专家;

(二)依法对评审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私下接触被评审单位或者收受被评审单位等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与评审项目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协助处理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建校内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磋商)小组等需要抽取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的;

(二)需要专家论证采购文件、质疑处理等内容的;

(三)履约验收、资产技术鉴定等需要出具评审专家意见或咨询建议的。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参加校内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随机抽取;参加采购文件、质疑等论证,以及参与履约验收、资产技术鉴定等活动的专家,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两人以上在场)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选取过程、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上报学校监察部门;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虚假履约验收等相关信息;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八)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部门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学校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内容及难易程度,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确定。劳务报酬经费应优先从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从当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河南中医药大学评审专家可承担项目

专业分类

附件1

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两寸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院校、专业、学历或学位

现从事专业

从事现专业

年数

职称证书及编号

职称评定

时间

现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申报评审专业

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及各项规定;

二、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

三、参加评审发现需本人回避时,主动提出;

四、实事求是对评审材料进行独立科学的评审。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所在

单位意见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该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同意推荐其担任采购评审专家。

(公章)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经审核,同意聘请该同志为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编号: )

(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请申请人如实填写。

二、身份证号是报税时所需,请务必填写准确。

三、“工作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请务必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四、申报评审专业可参考附件的分类填写,如附件中未能包括的,可自行填写。

附件2

河南中医药大学评审专家可承担项目专业分类

一、工程类

(一)土建工程:勘探、基础、钢结构、加固、幕墙、防水防腐防火工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

(二)市政工程;

(三)园林绿化工程;

(四)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热力设备安装、消防设备安装、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

(五)工程类其他专业。

二、仪器设备类

(一)教学、科研仪器;

(二)实验室家具及设施:实验台及通风柜、洁净室、动物实验室、恒温恒湿实验室等;

(三)多媒体及家用电器:多媒体视听设备、舞美灯光、空调、LED显示屏、音响等;

(四)机电设备:电梯、变电站设备;

(五)卫生医疗专用设备;

(六)其他。

三、大宗物资与服务类

(一)物资类:图书、教材、家具、卧具等

(二)服务类:物业经营管理、咨询、资产拍卖、校园保安等

四、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类

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软件招标的评标工作。

五、经济类

财务、会计、工程预算、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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