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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03 16:40   国有资产管理处

校政字〔2018〕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属于原国家科委认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管理,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将学校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时纳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

(四)协助相关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和调配。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要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拟购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二)单台(套)价值50万元(含)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凡用于科研的,由科研实验中心、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论证(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技术需求、科学技术处论证课题契合度、项目归属单位具体组织论证);凡用于教学的,由教务处等单位负责组织论证。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该仪器设备需要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分析;

(二)预期目标(该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推动作用以及预期成果等);

(三)现有仪器设备情况(含校内现有同类、同档次仪器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分析,是否重复购置;

(四)校内外共享方案(是否可以共享,以及不能共享的理由);

(五)选型理由(比较所选产品的先进性、主要技术特点、价格等);

(六)设备辅助条件(是否具备安装使用的用房、需要空调和特殊水电设施以及需要的配套设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七)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论证报告正本由论证组织单位留存,副本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所属单位要及时组织有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第十条 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学校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设备所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等组成,成员应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所属单位凭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积极实现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出厂时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承担的主要任务、使用记录、维修记录、重大事故记录、变动记录、报废等),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不准私自拆卸或解体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属学校重要固定资产,设备所属单位一律无权出租、出借、转让、处置。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腐等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分级检查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相关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和调配。具体考核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及校内外科研成果数、现有设备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以及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奖惩制度。对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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