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8-26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度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协议供货服务单位

河南省2010年1-6月份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单位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生产厂商27家,生产厂商授权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服务定点单位250家公布。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生产厂商名单、品牌、型号、价格及联系方式和生产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及联系方式均发布在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 hngp.gov.cn)。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各汽车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单位管理,更好地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我们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投诉电话:0371-65808406。本文同时发布在河南政府采购网。
   附件:

1、河南省2010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2、河南省2010年1-6月份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单位名单

 3、采购人网上交易操作流程及方法

4、河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情况月报表

            年一月二十六

附件:

河南省2010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省本级、各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县、区及县级市、乡级,以下称采购人)及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经销商(以下称协议供货企业)所发生的公务用车采购活动。

第三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省财政厅将随机对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四条  为使采购活动更加便利快捷,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将试行网上交易,具备条件的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实施电子化采购。

第五条  本期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执行期暂定为半年,有效期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有效期满后将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形式重新确定协议供应商。

二、采购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协议供货采购各类车型的适用范围如下:

轿车:10台(含10台)以内;

越野车:5台(含5台)以内;

商务车:5台(含5台)以内;

微型面包车:20台(含20台)以内;

小型客车(车长≤6m):3台(含3台)以内;

大客车:3台(含3台)以内。

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生产厂商不得以自己规定的区域销售政策限制采购人的采购行为。

第七条  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中标品牌的中标协议供货价为依据,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某一车型的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最新统一媒体价扣除中标优惠率后的净价,则以最新媒体价优惠后的净价作为协议供货价,但均不得高于最低销售限价。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再次议价,做进一步地谈判、询价和协商。

三、采购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  采购人在购买车辆之前,根据车辆配备标准、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车型到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采取供需双方面议和网上电子化交易(各省辖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实施)两种形式。

第十条  供需双方面议采购程序为: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供需双方直接议定成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经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货款的,采购人凭已备案的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网上电子化交易采购程序为:采购单位凭电子钥匙(U-key)或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点击进入网上交易专区,查询详细的商品信息后,可以向定点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定点单位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供需双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签订并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电子版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通过系统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存查。需经财政直接支付款项的,凭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及有关付款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采购人网上交易操作流程及方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供货企业应当依照合同按时交付车辆,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车型(省级领导干部用车、专用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采购人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单位有以下义务:

1、生产厂商的义务:

(1)不得以自己规定的区域销售政策限制采购人的采购行为;

(2)保证所供车辆为全新、零公里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保证河南省各级采购人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4)针对本次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由生产厂家人员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人员组成),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

(5)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www.hngp.gov.cn,将所有中标车型的技术参数维护到系统中(如不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7)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8)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2、生产厂商指定的代理商(4S店)的义务:

(1)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www.hngp.gov.cn,在系统中注册、办理U-Key,并维护好自己经营的中标品牌;

(2)保证不对跨区域购买和售后服务做任何限制,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3)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并能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和免费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

(4)建立用户档案,每月初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及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认真履行生产厂商承诺的服务以及超出生产厂商承诺的服务之外自行承诺的其他服务;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供货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货款结算制度; 

(二)严禁要求服务企业虚开发票;

(三)严禁向服务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服务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人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人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 监督采购人开展公务用车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 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 不定期召开采购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对每次检查或抽查情况,财政部门将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二)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未按中标承诺的优惠幅度或价格执行;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六)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七)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第十八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第二次暂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一至三个月,进行整改;第三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豫财购〔2010〕3号 下一条: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