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9-04-03  国有资产管理处

河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8〕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河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既要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又要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产来源如何(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投资、贷款、捐赠等),其性质均属国家财产,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学校的固定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其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政府规定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专用图书、资料等不受金额限制,都作为固定资产。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或是比较稀缺的物品,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都要计价列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教育部相关规定,高校固定资产分为:

01房屋及构筑物、02土地和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设备、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类。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类。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消防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类。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是指学校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纪念品、标本、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类。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已立项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各类教学科研等设备,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别归口管理,其具体职责按《河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位领导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帐,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内人员办理调出学校或退休手续之前,必须交清经管或借用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登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分轻重缓急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加强计划管理。各部门(单位)购置网上商城目录范围之外,单件(套)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应在上一年6月填报《河南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设备计划购置申请表》,交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实验中心、科学技术处组织论证,教学仪器设备的论证由教务处组织,论证结果按学校立项程序批准后纳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

第十六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如系专控商品,必须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进校,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因未及时报请验收、验收不认真或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所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到货后,所属单位要及时组织有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到货后,由学校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等组成,成员应不少于5人;验收合格,签署正式的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联合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基建处按照土建工程及附属设备列出移交清单手册,连同全套项目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填写资产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图书馆统管的图书资料,无论来自何种渠道,都属学校固定资产。图书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图书资源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资产购置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验收购置的物品,并对购进的物品建立档案,其资产编号、品牌型号、金额、使用人及使用状况等详细资料均要输入资产管理系统,定期进行状况分析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进口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账。

第二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份学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使用单位的帐、卡、物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二十三条 由于部门调整和工作需要,固定资产需在学校内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应由转出部门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经交接双方责任人及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调拨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相关部门根据调拨单调整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在校内调配,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单位)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河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河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河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河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二)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的;

(三)设备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的;

(四)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将设备挪做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第三十六条 损坏后不能修复或丢失的设备,按国家有关折旧的规定计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损坏后能修复的设备,按以下办法计赔:

(一)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三十八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多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并由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一)私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擅自变卖或出租学校设备者,除没收所得外,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二)私自用学校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承担因无效合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三)凡私自外借学校设备者,责令收回学校设备,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发生设备丢失,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案,写出综合报告。属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内容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款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暂行规定》(院行字〔200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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