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2-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院院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经营性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①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②组织实施设备、家具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③对本院进行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④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⑤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⑦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的要求,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方针、政策和法令在学院的贯彻执行;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二) 负责组织学院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 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卡、建帐等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四) 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全院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负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资料;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五) 负责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六) 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招标、评标工作;负责全院专控商品政府采购物质、设备的审批、购置工作。

(七) 负责向学院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院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和维护。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债权进行监督清理,对长期投资的资金流向和收益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效益分析。学院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并按职能实行二级分口管理。学院认定的二级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学院无形资产由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院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新校建设办、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集团、校产公司按下列范围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分口管理。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标、院牌的管理与保护。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公用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的分类登记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同时负责对全院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申报、管理及日常维护。

(五)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申报、管理及日常维护。

(六)科技成果推广中心负责学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植物、道路、构筑物及家具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八)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九)后勤集团负责对学院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暖等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十)校产公司负责对所属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认定的二级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资产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十条 学院所属各二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对外出租、出借学院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出租出借单位组织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学院批准,并将论证结果及审批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院国有资产转让或出租要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学院有关部门会审,正式合同报院长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财务,院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或使用单位,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签审,报主管院长审批。各类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

学院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法规负责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计划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学院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与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的纠纷。凡涉外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事发单位为主,院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院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条 院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资产帐、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利、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一、二附院可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具报损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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