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19-04-03  国有资产管理处

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8〕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各类采购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学校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和《河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医疗方面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多媒体设备),教学、科研各类物资,以及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除基本建设工程以外的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景观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教材、著作、论文出版、学生实习、邮政、科研委托加工、权威媒体发布信息等服务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但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也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二)网上商城采购是一种特殊政府集中采购形式,是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的采购,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原则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经部门申请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但均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此程序办理。

(四)学校分散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由采购申请单位按学校分散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五)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到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工程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第四条 学校进行货物、修缮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等。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消防、安全等),应先完成审批手续,再进入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本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工作。组长由负责采购的主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科研实验中心、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对全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审定和完善我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监督检查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经费审核单位、项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违反学校采购办法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采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评标专家信息库;

(四)接受政府采购登记,审核政府采购申请资料,办理政府采购的申报,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活动;

(五)办理委托采购项目手续;组织校内项目集中采购工作;

(六)参与20万元(含)以上采购文件的审核;

(七)参与20万元(含)以上采购合同审核;

(八)参与5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其中工程项目2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

(九)办理采购合同的电子化备案;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支付手续;

(十)负责项目采购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监察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监督学校采购工作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履职和纪律执行情况;

(三)负责招标代理库的遴选及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2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审核;

(二)参与2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来源、预算金额、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审核。

(二)参与2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提交采购计划、申请,以及政府采购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

(三)参与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考察、经费预算和申报等前期工作;

(二)拟定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办理合同审核及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负责5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初验收和低于50万元(含)采购项目的验收;

(六)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目录之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也按此程序执行):

(一)提交采购材料。采购申请单位持《河南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该项目用款计划、经费预算的确认工作,确认后,把申报表以及其他采购资料(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等)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采购材料,材料齐全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也可网上申报)。

(二)确定代理机构。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一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选代理机构。

(三)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采购计划报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四)制定采购文件。项目经费主管单位组织采购申请单位论证、制定采购文件,经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专家会审后,报项目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采购办;

(五)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

(六)开标评审。项目经费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审;

(七)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八)签订合同。项目单位依据采购(招标)文件约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拟定采购合同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商家签订书面合同,重大项目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再报主管校领导审签;

(九)合同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十)验收报账。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整理归档。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一)凡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的,申请单位均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二)验收及资产登记。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和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单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河南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等相关采购材料;

(二)采购申请单位拟订招标采购信息,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

(三)采购申请单位在开标前到采购管理办公室抽选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学校专家信息库随机抽取。

采购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评审专家,进行项目采购评审,结果经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办发放中标通知书。

(四)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开评标工作,拟订中标公告,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发布;

(五)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合同签订、验收付款及采购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分散采购程序:

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程序由采购申请单位制定,组织和实施,严密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廉洁使用。

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材料备案。采购申请单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河南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等相关采购材料备案;

(二)组织采购。采购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与监督,依法合规的组织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采购评审表》,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签订合同。采购申请单位按照采购需求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项目验收。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使用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严格按采购合同之规定进行验收,填写书面验收报告;

(五)资产登记与报账。采购申请单位在验收合格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报账手续;

(六)整理归档。采购申请单位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评管分离。原则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政府和学校采购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不相容和职务分工的原则,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

(二)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

(三)采购经办、项目技术参数确定与审核;

(四)招标人与使用人;

(五)需求确定和评标定标;

(六)评标定标和签订审核合同;

(七)采购合同签订审核和项目验收;

(八)项目验收和结算审批;

(九)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十)政策制定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处及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有规定或通知,不适于进行采购的行为,从其规定或通知。

第二十八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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