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7 招标办
河南中医学院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5]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中医学院资产购置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院政字〔201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的委托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委托建议;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招标办对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的评标代表报请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
(四)招标办办理对外委托。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的委托时间:
为保证以上委托手续的办理需要,同时根据评标代表委托的保密要求,各申报部门要在招标公告公布的开标日期前一天的上午12:00时以前将经过本部门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评标代表委托书送交招标办,以便招标办报请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办理对外委托。
第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的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对该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
(四)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采购单位委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凭学校委托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招标项目中产品技术参数的起草、制定人员;
(二)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项目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取消其再次担任评标代表的资格并不再委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担任评标代表的。
第九条 评标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处理情况进行校纪处理。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其他具体事宜:
(一)学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代表的名额确定: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学校委托两名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申报单位和其业务主管部门各派一人参加;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要至少有一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委托一名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推荐。
(二)单个项目有多个申报单位的,由这些申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评标代表,各申报单位可以派出技术人员进入评标现场,但不能作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预算金额较多的申报单位负责推荐评标代表,其他预算较少的申报单位可以派出人员进入评标现场,但不能作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我校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资产购置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