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资产购置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3-31  国有资产管理处


河南中医学院文件


院政字〔2014〕9号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资产购置及服务

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学院资产购置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中医学院资产与服务项目招标路径图


河南中医学院

2014年1月20日





河南中医学院资产购置及服务项目

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资产及服务购置等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中医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产购置及服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上级财政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单项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支出,均应进行招标。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内容包括

一、教学、科研、医疗用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三、办公设备、家俱、消防器材采购。

四、各项物资材料采购。

五、房屋出租、项目咨询、评估、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

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招标原则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质量、价格、工期、售后服务等全面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活动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正常方式进行干预。

第四章 招标申报

第八条学校各二级学院、学科、实验室申报资产购置必须通过其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集中论证申报。

第五章 论证立项及招标审批

第九条资产及服务购置论证以“立足需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科学论证”为指导原则。

第十条学校资产购置论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学校设备论证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学校设备论证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购置分为年初预算经费项目和专项经费项目。

一、年初预算经费项目

(一)属于年初预算经费项目的资产及服务购置,要进行集中论证。各资产及服务购置单位(简称购置单位,下同)要在年末提出购置申请报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等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后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报计财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制定学校下一年度资产及服务购置预算;

(二)在学校年初预算下达后,由学校资产管理的主管领导牵头,国资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资产购置预算进行二次分配。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学校年初预算下达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论证并根据经费情况的排序结果统一报送购置计划至国资处。

二、国资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论证排序制定资产及服务购置的实施计划报招标办,由招标办按照程序具体实施。

三、属于专项经费的资产及服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论证限额及时间

一、学校各购置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购置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组织集中论证两次,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各一次。

二、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及服务,在采购之前必须进行购置论证。

三、对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及服务和批量预算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资产及服务,在采购之前必须进行购置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审批

立项论证完成后,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购置单位填写《河南中医学院项目立项审批表》,经计财处、国资处审核、购置单位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报批

招标程序已经完成的项目,由招标办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手续。

第六章 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的方式可以根据招标的具体内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性来源采购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以主管部门批复的方式进行。学校可自行确定的,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招标形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内部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形式,具体实施需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批复的按其批复的形式执行;可由学校自行确定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招标办会同监察处、审计处建立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需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在学校立项论证并完成招标审批后,由学校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从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确定。

第十八条技术指标及建设要求

一、购置单位在招标项目申报审批后应及时起草技术指标及建设要求。

二、购置单位起草的技术指标及建设要求要经购置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报本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起草

委托招标由委托代理机构根据购置单位提供的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起草招标文件;

校内招标由招标办会同购置单位起草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文件初稿起草完毕后,由计财处、审计处、招标办、购置单位等进行综合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招标文件的定稿

各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招标文件,由购置单位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招标办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加盖学校招标专用章进行确认,委托招标报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校内招标由招标办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章 评标代表与监督

第二十条评标代表与监督按以下方式的确定

一、委托代理招标学校评标代表的遴选。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由购置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推荐后经其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委托手续。由其负责代表学校参与项目评标事宜。

二、校内招标评标代表的遴选。根据项目需要由购置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招标办、校工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成(单数)。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

由纪委选取学校招标监督人员对学校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第八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

一、委托代理招标

按照国家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

二、校内招标

(一)投标单位数量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数量时,项目招标小组方可开标;

(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三)开标必须由项目招标小组主持。项目招标小组必须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四)编制标底的,项目招标小组应在开标的同时宣布标底;

(五)开标时必须有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六)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和定标

一、委托代理招标

按照国家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评标,评标结果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结果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二、校内招标

(一)评标组织和人员由项目招标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评标由项目招标小组代表和相关部门的专家若干人单数组成;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评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评标小组成员提出评标结果和定标初步方案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六)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招标小组应及时发布中标公示并于公示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评标定标完成后,由项目招标小组负责撰写评标报告,由学校招标办和购置单位分别备案。

第九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及履行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由购置单位与中标方按照程序起草合同文本。

(二)购置单位、计财处、审计处、国资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核签字。

(三)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的合同文本由购置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签订合同书。

(四)项目合同签订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同。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由购置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初验;

(二)根据初验结果,如购置单位确认项目已达到正式验收的条件,由购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进行验收;需要政府验收机构或专业验收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由购置单位联系并在时间确定后通知学校计财处、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工作;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0﹞24号)的要求,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购置单位的学校主管领导牵头,购置单位组织,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一章 货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完成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由购置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国资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入库手续办理完毕,由购置单位凭合同、发票、入库手续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特殊方式付款的项目,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付款。

第二十八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不需办理入库手续,由购置单位凭合同、发票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特殊方式付款的项目,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付款。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文件要求办理,其中我校承担的工作环节,由招标办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招标形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确需通过订货会形式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需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并派人会同资产及服务购置单位共同参加,当场确定,返校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招标中的折扣款及物资全部上交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对于应按本实施办法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国资处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四条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实行招标的教学科研资产及服务、材料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办公及自动化设备及服务项目由使用单位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协议采购及定点服务方式进行购置;一万元以下的家具、设备项目及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由使用单位按照审批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三章 招标纪律与责任处罚

第三十五条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准参加招标小组。

第三十六条所有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守招标纪律,凡应保密的事项和数据在解密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参加招标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交易和泄密,不吃请,不受礼。

第三十八条招标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处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违反招标纪律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购置及服务项目招标。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以前有关资产与服务购置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中医学院资产与服务项目招标路径图


购置单位立项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

进口设备到财政厅办理进口公示手续

购置申请报至国资处

教育厅、财政厅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编制技术参数及要求

                 委托代理招标↓         ↓校内招标

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招标文件 招标办会同购置单位制作招标文件

                             ↓         ↓

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到省财政厅申请招标编号

发布招标公告

按程序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合同起草、审核、签署

履行合同、项目验收

办理入库并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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