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资产清查问题解答

2016-04-18  国有资产管理处

 

    1、新校区房屋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是,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本次资产清查报表编报范围。对于已经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在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对应的资产卡片;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填写资产卡片并体现为“在建工程”,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不作为资产盘盈。

    2、已申请报废的资产,为何还在本次清查范围内?

    答:我校2013年报废资产2022880元,2015年报废资产5958357.80元。报废资产涉及我校多个部门。由于报废资产并未进行财务销账,因此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依然存在报废资产信息。所以已申请报废的资产,还在本次清查范围内。涉及报废资产的部门,在此次清查中将已报废资产的清查结果填为待报废即可。报废资产的处置,财政厅将随资产清查工作一并进行。

    3、资产清查过程中盘盈资产是否需要上报?

    答:是。本部门盘盈资产有可能是其他部门盘亏资产,为防止我校资产损失率过高,为了国资处在汇总时将我校盘盈、盘亏资产进行有效核对,请各部门将盘盈资产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

    4、单位车辆被认定为黄标车后,有关部门将黄标车进行了收缴,资产清查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黄标车接收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以及经办人办理黄标车移交的说明等材料。依据这些材料作为核减资产的财务凭证由国资处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申报。

    5、什么是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

答: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6、固定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7、各部门如存在资产损失(盘亏、毁损、被盗等)应上报那些资料?

答:具体事项情况说明,特定事项(盗抢、火灾等)的单位内部证据及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8、本部门部分资产存在挂账,实物已随人员调动的资产,是否还需本部门核查?

答:是。本次清查以部门为单位,自查为主。部门资产涉及离退人员、调动人员的,如未办理交接手续,资产仍在本部门挂账的,依然由本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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